天津到呼和浩特疫情政策/天津发布疫情防控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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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6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隐瞒、缓报、谎报疫情触犯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相应的刑事责任分别如下:一、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因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符合“致使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加重情节。社会意义:谎报疫情信息会引发公众恐慌,破坏社会信任体系。例如,邓某案中政府需调动医务人员、民警等资源进行排查,这种“狼来了”效应可能削弱真实疫情预警的公信力。
法律分析:传染疾病在以下情况下隐瞒不报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在疫情防控期间,明知自己有不明原因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且近两周内有疫区旅行、居住史或有与其他已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史2、在社区(村委会)、疾控中心等工作人员调查询问时,或在医生问诊时,对上述症状或对自己的旅居史、接触史等情况不做如实说明,后被确诊为疫情感染病人、在没有接受隔离治疗或未自行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情况下,肆意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与他人进行密切接触。

法律依据: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故意隐瞒、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该法条明确规定了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多种情形,其中虽然未直接提及瞒报疫情,但“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可视为与瞒报疫情行为相关。因为瞒报疫情本质上是对疫情防控措施的拒绝执行,可能导致疫情的传播或扩散,从而符合该法条的追责条件。
①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②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了六种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追诉的行为,包括拒绝执行卫生检疫措施、隐瞒疫情、伪造情节、未经审批携运特殊物品出入境、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处理、故意隐瞒死因不明人员情况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并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而故意传播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由此可见,瞒报、缓报、谎报疫情不仅违反了公共卫生法规,更触犯了刑法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每一位公民都应承担起社会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报告疫情信息,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避免因个人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
个人谎报疫情,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1月2日,绥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依法对一名谎报疫情的群众戴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10月23日,戴某因感冒前往绥阳县中医院就诊时,向医生谎称自己曾到过遵义市汇川区仁和苑小区(中风险地区),健康码显示红码,并声称在汇川区贵阳路“粥府”与确诊患者接触过。医院随即启动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将其作为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多次组织专家会诊,并扩大次密切接触者排查范围。然而,经医生诊断,戴某实际仅患普通感冒,且公安机关核查确认其近期未到过遵义,也未接触过感染人员。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有关单位和个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